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勇与周晓伟、贾彩荣、周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勇,周晓伟,贾彩荣,周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贾勇,男。被执行人:周晓伟,男。被执行人:贾彩荣,女。被执行人:周子森,男。本院在执行贾勇与周晓伟、贾彩荣、周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连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