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艳超与四平市吉平糖业酒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超,四平市吉平糖业酒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超,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糖业酒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艳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吉平糖业酒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