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3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刘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470-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行长。被告刘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刘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刘秀珍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5.5元,保全费人民币134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0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