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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马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文山市。被告陶某某,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情绪较为激动,暂缓考虑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发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