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沈言文与范辰东买卖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大执字第00193-1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沈言文诉淮南市宝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琪、范辰东、范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2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范辰东所有的位于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二区(*区)**栋***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附:(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2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注:此联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