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XX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70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常燕,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被告XX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还清了欠款,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