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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告张某、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2786号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被告鲁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被告有误,故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市高创金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雨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