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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仇淑兰与王福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淑兰,王福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淑兰,农民,头岭镇南河村。被告王福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淑兰与被告王福海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淑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淑兰撤回对被告王福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