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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永会与卢武军、卢国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会,卢武军,卢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会,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武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男。上诉人刘永会与被上诉人卢武军、卢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永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永会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永会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会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由刘永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