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从武与被执行人张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从武,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黄从武被执行人:张红梅申请执行人黄从武与被执行人张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2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张红梅的银行存款账户,现需扣划被执行人张红梅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张红梅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红梅在账户存款6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