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09号原告:吕某甲,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被告:慕某甲,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