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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09号原告:吕某甲,女,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被告:慕某甲,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