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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水超与朱文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水超,朱文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水超,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文秀,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为罗定市,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再审申请人黄水超因与被申请人朱文秀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水超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并无受伤,其提供的医疗证明、病历、医疗票据均存在瑕疵,是虚构事实,弄虚作假。(二)本案不是斗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是被申请人打申请人,申请人是被动抵抗。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朱文秀提交意见称: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事实清楚,一、二审程序公正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提交原件并进行了双方质证,并依法采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水超的再审申请。在再审审查期间,黄水超向本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公安部门笔录、调解DV、现场取证照片、朱文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文秀医治过程中的相关检验单等,以证实病历、医疗证明伪造,朱文秀弄虚作假。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水超与朱文秀因小孩拍门及垃圾堆放问题引起矛盾,并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朱文秀受伤,该事实有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行罚决字(2014)03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结合朱文秀提供的医疗证明、病历、医疗票据,相互形成了证据链。黄水超认为双方并非斗殴且未致朱文秀受伤,但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亦无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水超还认为朱文秀提供的医疗证明、病历、医疗票据存在瑕疵,但也无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一、二审依法认定黄水超因殴打朱文秀致其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黄水超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黄水超申请调取的证据均是在一审时已形成并知悉的证据,依法不属“新证据”范畴,且其在一审时亦未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采纳。综上,黄水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水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