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恒基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基起重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基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王家楼村。法定代表人:王正学,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东、上海西二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兆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基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