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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石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石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9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石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石某、石某某承担执行费65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杨某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2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 先 南审 判 员 谢 加 富代理审判员 刘 万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