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杨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容,胡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995号申请执行人杨容。被执行人胡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志银行存款147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