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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沈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