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郑某某,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