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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袁彩霞与马国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74号原告:袁彩霞,河北省邯郸市广安物业有限公司保洁员。委托代理人:殷建英。被告:马国宝。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彩霞诉被告马国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彩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韦安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郭艳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