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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少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雷,刘合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少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合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家旺(一般代理),滕州市大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雷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雷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雷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审 判 员  宋兆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