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张新付、永安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张新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王学良,男,194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文赞,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付,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地址商丘市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吴晓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学良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良在二被告因地址书写错误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以漏列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良承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母红梅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