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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一初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梁树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梁树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一初字第805-1号原告:张玉萍,女,汉族,32岁,个体从业者,住克拉玛依区。被告:梁树先,男,汉族,58岁,个体从业者,住昌吉市。原告张玉萍诉被告梁树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树先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赵兴军名下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39号金域蓝湾小区X-X号房屋和克拉玛依阳谷金大线缆有限公司名下的新JX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梁树先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张玉萍提供担保的赵兴军名下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39号金域蓝湾小区X-X号房屋和克拉玛依阳谷金大线缆有限公司名下的新JX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产权手续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伟审 判 员 麦麦提伊敏代理审判员 李 武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