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冯士端、孙玉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冯士端,孙玉兵,李传清,潘梅堂,王文春,郭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401号。负责人喻亚清,该分行行长。被告冯士端。被告孙玉兵。被告李传清。被告潘梅堂。被告王文春。被告郭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冯士端、被告孙玉兵、被告李传清、被告潘梅堂、被告王文春、被告郭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