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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鑫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东英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鑫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东英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可园里14号505-507。法定代表人陈凤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东英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部新城觉祥园7-1-301号。法定代表人王墨秋,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天山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西大沟国土资源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饶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221室。法定代表人康皓,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鑫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东英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红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6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