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复桂与昆山市汇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复桂,昆山市汇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2774号申请执行人张复桂。被执行人昆山市汇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张浦镇振兴西路288号12-18。法定代表人孙海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字(2014)第2189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786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复桂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汇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复桂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汇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执行和解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张复桂已书面同意程序终结该案,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字(2014)第218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洪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