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培波、许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培波,许国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民,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部副主任。被告赵培波,男,汉族。被告许国云,女,汉族。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敏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培波、许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财产保全费766元,由原告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翠霞人民陪审员 王维红人民陪审员 张观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俞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