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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俊、朱俊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俊,朱俊花,陈来来,卢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俊。被执行人朱俊花。被执行人陈来来。被执行人卢永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俊、朱俊花、陈来来、卢永华小额贷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了金俊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来来名下的车牌为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6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