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与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25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2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日庄镇日东村。申请执行人某,女,192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日庄镇日东村。被执行人王某,女,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本市北墅监狱生活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作出的(2004)西民一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79.7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52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执字第525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