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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定城富民农机经营部与杨言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定城富民农机经营部,杨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定城富民农机经营部。负责人:梅发群,经理。被执行人:杨言文,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言文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