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古永霞与湖北华丽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永霞,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64-3号申请执行人古永霞。被执行人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华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永霞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丽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华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