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戴雪峰与戴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雪峰,戴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戴雪峰。被执行人戴惠明。申请执行人戴雪峰与被执行人戴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2530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径直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525304.50元,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8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