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农民。1990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3月22日又因脱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7月12日,因本案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当日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潘某乙在本村潘思龙的商店内玩牌时因琐事发生争吵,潘某甲砸烂一个空啤酒瓶后,用烂啤酒瓶扎伤潘某乙的左手臂。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潘某乙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本院另查明,案发当日,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后被在场的群众隔开。随即,潘某甲从商店内拿起一个空啤酒瓶,敲烂瓶子底部,用残缺的啤酒瓶扎伤潘某乙左手臂。同日14时许,潘某乙的堂哥潘某丙报警。同年7月12日8时许,公安民警到潘某甲耕地里将其传唤到案。2014年6月25日,民警在武宣县人民医院外二科30号病床床头柜提取到涉案玻璃碎片1片。经医生诊断,潘某乙左上臂、左肩软组织严重挫裂伤、左前臂异物残留、右手拇指外伤、失血性休克。左上臂单处创口长达15cm。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已与被害人潘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潘某甲已取得潘某乙的谅解。1990年12月24日,被告人潘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3月22日又因脱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因本案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2日,因本案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潘某甲又因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玻璃碎片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证言、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潘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十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蒙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