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倪义云与汪清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义云,汪清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倪义云,女,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清枝,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清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清枝存款49930.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