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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丽英与何小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英,何小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丽英。被告何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英与被告何小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英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英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丽英负担。审 判 长  沈晓忠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人民陪审员  吴 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