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