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姜洪礼诉史瑞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礼,史瑞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姜洪礼,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林盛,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系原告朋友,受原告所在村委推荐。被告史瑞尧,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礼与被告史瑞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礼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洪林撤回对被告史瑞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