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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元泰仓储有限公司与黄骅港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元泰仓储有限公司,黄骅港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守水,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元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侯春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骅港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守水,经理。被执行人: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守水,经理。被执行人:赵守水。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宝珍,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黄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元泰仓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骅港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赵守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骅港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港亮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金海物资有限公司、赵守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红审判员  陈 建审判员  杨文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