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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他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杜冠军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杜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他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冠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冠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4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冠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冠军的存款133200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