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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富贵与王文军、魏素红、李志军、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贵,王文军,魏素红,李志军,张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孙福贵,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魏素红,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46岁,汉族,市民。被申请执行人张凤春,男,55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孙富贵与被申请人王文军、魏素红、李志军、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孙富贵若发现被执行人王文军、魏素红、李志军、张凤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