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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军、王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敬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贵。被执行人刘军,个体工商户,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善龙,个体工商户,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王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撤回申请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