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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传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吴传刚,韩振荣,王京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吴传刚,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韩振荣,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京春,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吴传刚、韩振荣、王京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长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吴传刚、韩振荣、王京春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