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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6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婉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大道穗丰卡口往北100米处时从车上摔落,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兰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兰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及其它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察记录,执法记录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万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