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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38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无业。被告人姜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2011年9月30日、2013年8月20日、2014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夜里,被告人姜某与他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九龙城市乐园对面被害人王��经营的移动营业厅,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以及电脑主机两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华为Y220T手机一部(无法鉴定)、德赛M66手机一部(无法鉴定)。被告人姜某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构成自首的认��,经查,被告人姜某因盗窃犯罪在服刑期间,又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盗窃犯罪事实,属于交代同种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宜认定其构成自首。被告人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丽娜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利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媛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