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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与戴玉刚、金俊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戴玉刚,金俊悦,邹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驻地。负责人房涛,主任。被执行人戴玉刚。被执行人金俊悦。被执行人邹永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店集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戴玉刚等三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