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信业与丁肇中、王平远、丁来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业,丁肇中,丁来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李信业,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肇中,成年,居民。被告:丁来芹,居民。委托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信业与被告丁肇中、被告王平远、被告丁来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6元,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仝桂香审 判 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