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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晓兰与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何静拟稿时间2015年7月10日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晓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22。法定代表人宋增金。原告刘晓兰与被告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兰诉称,原告自2014年11月25日入职被告处,任职厂长,因被告拖欠工资,遂于2015年3月30日离职。经后瑞街道办协商双方工资事宜未果,原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工资表名字与原告名字有误差,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的工资合计41,089元。被告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1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任职厂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0元/月。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遂于2015年3月30日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深宝劳人仲(西乡)不(2015)2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处理。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加盖了“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对账单、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刘小兰”(厂长)及财务周守林到深圳市云森时装有限公司财务部结算相互合作的项目,服装加工费支付刘小兰等人工资82,236元,余额货款汇入被告公司的农业银行的对公账户。2、加盖了“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公章的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11-2月份工资表,证明被告应某本人(工资表姓名为“刘小兰”)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25,929元。原告主张被告的财务因笔误将其名字错写为“刘小兰”,并申请证人高燕出庭作证。证人高燕证明原告刘晓兰为被告的员工,并证明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深宝劳人仲(西乡)679号仲裁调解书,经调解,被告支付证人高燕工资12,375元,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加盖了“深圳市恒运制衣有限公司”公章的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11-2月份工资表载明被告应发“高燕”工资12,375元。以上事实,有工资表、证人证言、劳动仲裁调解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加盖了“深圳市恒运制衣有限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对账单、银行明细账户、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11-2月份工资表及证人高燕的证言、深宝劳人仲(西乡)679号仲裁调解书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即为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11-2月份工资表上的“刘晓兰”,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结合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5,929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欠款金额为涉及民间借贷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晓兰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25,929元;二、驳回原告刘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亨运制衣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书 记 员 张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