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佳琦、於立群与於立群、瞿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琦,於立群,瞿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王佳琦。被告於立群。被告瞿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琦诉被告於立群、瞿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佳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佳琦负担。审 判 长  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姚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