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佳琦、於立群与於立群、瞿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琦,於立群,瞿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王佳琦。被告於立群。被告瞿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琦诉被告於立群、瞿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佳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佳琦负担。审 判 长 金晓璐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 姚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