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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仝泽霞与张雪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泽霞,张雪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523号原告仝泽霞。被告张雪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企业代码:67993884-6。负责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该公司职员。原告仝泽霞与被告张雪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茂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泽霞,被告张雪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2日15时,在大城县大北路李王只保村路口,被告张雪强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与对行的原告仝泽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原告仝泽霞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仝泽霞与被告张雪强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大城县医院治疗。被告张雪强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遂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雪强辩称,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5时,在大城县大北路李王只保村路口,被告张雪强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与对行的原告仝泽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原告仝泽霞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仝泽霞与被告张雪强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大城县医院治疗54天,医嘱出院后休息10周。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6315.15元,误工费20505.49元,护理费6489.32元(按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中的制造业年平均工资43863元计算54天),住院伙食补助5400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1200元。另查明,被告张雪强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雪强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交通费等计103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医疗费、交通费票据;2,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4,原告的收入证明及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原告的护理人员的工作证明。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仝泽霞与被告张雪强负同等责任,此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查明部分所列原告的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张雪强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原告仝泽霞与被告张雪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应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法律关于交强险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雪强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计10300元,应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中扣减后给付被告张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仝泽霞39052.39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张雪强103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52元,保全费622元,由原告仝泽霞与被告张雪强各负担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茂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盛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