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锋与肖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肖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44号申请人刘锋,农民。被申请人肖定。申请人刘锋与被申请人肖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阳佩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应明所有的湘K×××××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肖定所有的湘K×××××小型汽车,该车交由双峰县交通警察大队第二中队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