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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锋与肖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肖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44号申请人刘锋,农民。被申请人肖定。申请人刘锋与被申请人肖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阳佩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应明所有的湘K×××××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肖定所有的湘K×××××小型汽车,该车交由双峰县交通警察大队第二中队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