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与南昌百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NDGRENSUNELENNART,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曦,系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百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玲。原告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尔特公司)诉被告南昌百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朝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瓦尔特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间有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刀具。截止至2014年11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927.8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35927.8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百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刀具,合同对产品总价、付款方式、交货地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并开具了三张发票,发票金额即合同的总价款198443.82元,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60000元,扣减之前业务往来账面遗留的款项2515.98元,仍欠135927.84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营业执照、《合同》、订购产品清单、增值税发票、业务回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已经发生,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供给被告刀具,被告且未尽支付货款义务,其行为违背了商贸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法律规定。原告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5927.8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昌百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瓦尔特(无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927.84元及相应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百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璇人民陪审员 刘 剑人民陪审员 胡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