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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与张家港市金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张家港市金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74号原告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口镇新庄村。投资人黄建新,厂长。被告张家港市金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张家港市金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新虹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